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办法
(2020年7月10日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是铜陵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铜陵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铜陵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成为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幸福美丽新铜陵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单位,接受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属基层科协组织组成。
第四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铜陵市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重大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优秀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对外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科技人才来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学会,以及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成立的园区科协、高等学校科协、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是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其他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向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成为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退出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办法,接受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办法》;
四、选举产生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二十三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二十五条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并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章 代表、委员、常务委员
第二十六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主要在铜陵工作或生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所在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志,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具有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以来自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农村等基层一线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同时注重吸收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代表人物。
第二十七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必须从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以来自基层一线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
第二十八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必须从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以来自基层一线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主。
第二十九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席和主席,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予以变更。
第三十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常务委员、委员职务,同时终止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六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学会是指作为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的,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办法;
二、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应坚持党的领导与学会依法依章程自治相统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级学会,向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市级学会退出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接受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章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七章 县(区)、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科协
第三十八条 县(区)、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属基层科协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单位,接受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及其基层科协组成。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驻铜企事业单位和市属企事业单位科协是市属基层科协。市属基层科协成立的条件为:
一、承认《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办法》;
二、有一定数量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三、有符合《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办法》的工作规则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四、能独立开展科技活动;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条 县(区)、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属基层科协遵守《章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县(区)、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本级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县(区)、园区科学技术协会和市属基层科协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基层科协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三条 基层科协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联系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广交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友。
第四十四条 乡镇(社区)科协受同级党组织领导,接受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和铜陵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省和铜陵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五十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三条 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建立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铜陵市科协。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TONGLING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TLAST。
第五十六条 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使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经铜陵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